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法治宣传(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一、什么是著作权

要了解什么是著作权,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法律定义的“作品”,著作权是附着在“作品”上的权利,没有“作品”,著作权也就无从谈起。《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例如,小王在某短视频APP上发表了一段原创单口相声视频,这段单口相声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他的著作权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小王上传的这段视频就属于法律规定中的“视听作品”,如果小王没有上传这段视频,仅仅在朋友小李的面前即兴表演了一次,这段相声就属于“口述作品”,如果小王在表演之前,提前写好了文稿,给小李看了,这段相声就属于“文字作品”。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豁免条款,“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什么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上述例子中的小王就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因为他是作品的作者。法律也规定了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例如:甲乙丙三人是在校大学生,约定在暑假期间合作创作一个剧本,但是由于乙临时决定要准备考研,很少参与到剧本的创作中,所以实际剧本创作只有甲和丙两人参与,那么这本剧本的著作权人应当是甲和丙,由于乙未参与创作,所以即使约定三人一起创作,乙也不享有此剧本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