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典”亮新生活

西安市文物局普法系列之民法典物权篇

2023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三个年头,2023年5月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颁布的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典的规定牵扯到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所有权之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分编第八章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1.按份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案例:张甲、王乙、赵丙合资150万购买某地房屋一套,计划装修成办公用房后用于出租,张甲出资90万、王乙出资30万、赵丙出资30万,对于此套房屋的所有权,张、王、赵三人按各自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3个月之后,完成了装修,若无特殊约定,装修期间给房屋的管理维护费用应当由三人按照出资份额共同承担。赵丙欲将房屋租给李某,与李某约定签订合同,但张甲知道后表示反对,不愿意将房屋租给李某,他想租给郑某。由于赵丙出资30万,不够全部份额的三分之二,因此赵丙一人无法决定将此套房屋出租给李某,但张甲一人的出资也不够全部份额的三分之二,他也不能决定将房屋租给郑某。为保证公平性,张甲与赵丙共同约王乙出来,希望王乙能支持己方,王乙表示想将房屋租给李某,张甲依旧反对,因为王乙和赵丙的购房款合并起来依旧不够全部份额的三分之二,所以不能撼动张甲的反对,结果僵持。某日赵丙瞒着张甲和王乙,私自与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结果在郑某往进搬办公工具的那日被张甲撞见。张甲要去郑某搬离,郑某主张已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张甲无权要求自己办理,张甲认为赵丙与郑某私自签的合同是无效的。在此案例中,张甲、王乙、赵丙按出资额对该房屋所有权按份共有,对此房屋进行处分须经共有人所持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赵丙私自与郑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若郑某对此房屋的按份共有情况不知情,认为给房屋是赵丙一人所有,他就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抵抗张甲要求他搬离。但若郑某对此事知情,他就不是善意第三人,张甲可以要求他搬离此房屋。

2.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案例:张大、张二从母亲手里继承了一套房屋,由于没有约定份额,视为共同共有。由于张二工作在外省,此套房屋平时是张大在管理维护,但所花费用张二会定期转给张大。一段时间过后,张大觉得管理维护房屋所花精力过大,且自己和张二都已有自己的家,这套房屋以后也没人居住,所以欲将此套房屋卖掉。李四看中了这套房子,欲购买重新装修给子女上学用,张大遂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事被张二知道了,张二认为此套房屋是母亲留下来的,里面有母亲留存下的生活气息,张大不应该将其卖掉,而且自己也是所有权人,张大无权自己决定把房屋卖掉。虽然李四对房屋的共有情况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张大尚未给李四做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登记,张大和李四此时仅有合同债权关系。此时张二反对卖出房屋,李四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合同不能履行,李四可以向张大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