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全市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进一步加强全市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进一步做好全市田野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筑牢田野文物安全防线,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田野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田野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有效遏制文物法人违法和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高发多发态势,提升田野文物安全防护水平,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田野文物安全综合监管格局,实现田野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夯实田野文物安全责任,加强田野文物末端安全防护,强化综合防范措施,构建立体防范体系,织密织牢全市文物保护安全网,有效遏制田野文物盗窃、盗掘、违法建设等案件,建立“打、防、管、控、建”相结合的文物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实现田野文物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以重要古墓葬、古建筑、革命文物、古塔(地宫)等田野文物为重点,依据文物安全防范特点,逐年实施田野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将市、区(县)两级文物安全监管平台与“雪亮工程”等平台进行对接及信息共享,将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

(三)加强经费投入,积极申报文物安全工程专项经费。拓宽经费投入渠道,调动社会资金投入田野文物安全保护,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引进专业安保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田野文物的保护,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田野文物保护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田野文物保护责任

1.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区域田野文物保护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田野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田野文物安全协同监管职责。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田野文物违法案件,督察田野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田野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资源规划、住建、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同做好监管工作;发改、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3.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全市所有田野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单位文物保护和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田野文物保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指定管理人或指定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4.落实逐级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

实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设置安全责任人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文物主管部门要对文物安全责任人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打击防范力度

1.公安部门要切实提升精准掌握、主动发现、有效打击防范文物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预防,将打击文物犯罪关口前移,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延伸到基层派出机构和警务站。

公安派出机构应普遍设置文物专干,推广公安干警与文物管护人员共用办公场所,将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和巡查范围,实行不定期、高频率、网格化的武装巡逻,强化防控力度,专业精准打击文物犯罪。同时要加强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巡逻防控,结合“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加强入户调查走访,摸排核查可疑人员,检查、指导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部门应在一些面积较大,古墓葬比较集中、管护难度大、重要考古工地、盗掘盗窃案件多发的大遗址和古墓葬区域(如霸陵、秦东陵、明秦王墓、丰镐遗址等)设置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派出机构、警务室,提高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打击防范违法犯罪能力。

2.文物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严格文物行政执法,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未批先建、开采、挖掘等活动以及擅自对文物进行修缮,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及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公民、组织、法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的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3.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渠道。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重要田野文物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聘请群众文物保护员,协助实施日常巡查看护。规范全市群众文保员的管理,各区县和开发区文物主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文保员的工作能力。同时,鼓励社会团体、文物保护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田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开展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对积极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勇于同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对保护文物安全有突出贡献的群众依据《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完善管理机构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负责本区域文物行政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文物行政执法队伍;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确定专人承担文物执法工作。

没有专门设立文物主管部门的区县、开发区,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辖区内有田野文物分布的镇和街道,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安全。同时,要全面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设置群众文物保护员,明确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巡查管护对象及权利责任,将田野文物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重要的全国重点田野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田野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文管所,对管护田野文物范围大、文物安全压力大的机构增加力量,确保一线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田野文物确定文物安全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做到文物安全无缝隙、执法监管无死角、安全责任无空档。

(四)加快安防建设

加快田野文物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升技防能力和监管水平。2021年至2024年,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帝王陵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重点古墓葬、古塔(地宫)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借助物防、技防手段,有效提高文物安全风险识别、预判和防控能力。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田野文物安全防范系统项目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统一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单位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报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实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建设,统一由各区县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通过方案评审后实施。

各区县、开发区文物主管部门要开展重点田野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探索运用无人机、北斗系统等高科技手段辅助做好我市帝王陵墓、大遗址等安全保护工作,积极将文物安全防范系统与公安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借助“雪亮工程”逐步实现文物、公安监控、预警、处置信息一体化。

(五)提升监管能力

加快推动智能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在田野文物安全领域的运用。

1.构建文物安全大防控体系

继续积极探索建立文物安全大防控体系,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拓宽文物安全工作渠道。要加快建立文物部门与公安部门在信息、资源、科技、人才和管理等方面密切协作的体制和机制。

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通过视频联网、安全巡查、联合执法,逐步实现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县、市、省的四级文物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形成自上而下的逐级监管系统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系统。

文物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以上博物馆等文博单位基础信息,提交纳入公安警用地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提升紧急快速处置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效能。

依托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不断完善文物违法犯罪人员、涉嫌文物违法犯罪高危人员信息库,强化对我市古玩市场、文物商店、考古勘探等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为智能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2.强化日常督察检查

田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重点区域要采取“专业机构夜间巡查+管理机构定时巡查+群众文保员日间巡查+公安机关穿插巡查”的模式,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田野管护,建立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各区县、开发区文物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田野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的安全巡查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发现影响文物安全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安全责任人及时整改。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田野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对区县级田野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区县和开发区文物主管部门开展的田野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各级公安、资源规划、住建、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田野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田野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把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扎实推进。要建立政府主导,文物、公安、发改、民族宗教、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关、应急管理相配合的联防、联建、联巡、联治、联动的田野文物安全协同工作机制。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文物安全工作落实和履职情况开展一次督察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考核办。

(二)加大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田野文物安全工作实际,将文物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田野文物安全经费财政投入力度,从安防建设、打击文物犯罪、举报奖励、巡查装备、群众文保员补助、文物安全大防控体系建设维护等方面加大投入,保障文物安全工作需要。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共同开发利用、共同投资保护、共同分享成果等方式,为顺利完成田野文物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督查考核

对田野文物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限期整改、督促落实,对履行保护职责不到位而造成田野文物被盗窃盗掘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同时建立重点文物案件线索发现和举报奖励制度。

因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并落实田野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对多次发生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以及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恶劣的,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将约谈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

(四)加强宣传培训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件,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爱护文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公安机关和文物部门协同配合,经常性展示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战果,以案释法,震慑文物违法犯罪,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持续形成田野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